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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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8日電 據最高法微信公眾號消息,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效應,彰顯海事司法在化解國際海事糾紛、維護航運秩序、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值6月8日“世界海洋日”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注重實質性化解糾紛,全面打造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充分發揮“東方經驗”在國際海事糾紛解決中的獨特優勢。越來越多外國當事人選擇中國法院解決爭議,如案例1中,當事人主動變更原合同約定的外國仲裁條款,重新約定爭議由中國海事法院管轄并最終達成和解。在案例2中,一攬子化解碰撞、海難救助、貨物運輸等關聯糾紛,保障長江黃金水道暢通,是海事司法貫徹“實質性化解”理念,踐行新時代海上“楓橋經驗”,保障航運安全和加強環境保護的生動實踐。

  二是明確裁判規則,不斷提升海事司法國際影響力。深入實施海事審判精品戰略,審結有規則指引作用、有助于推動法治進程的海事精品案例。在案例3中,中國海事法院依法行使管轄權,受理域外發生的船舶碰撞責任糾紛案件,駁回當事人以“不方便法院”為由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為新民事訴訟法新增條款的準確適用提供參考案例。在案例4中,準確理解和適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關于海難救助的規定,進一步明確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簽訂救助合同的法定代理權或緊急代表權的審查標準,既體現了對船長及時決定尋求救助的支持,也引導船長應當謹慎行使權利。

  三是支持監督海事機關依法行政,助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海事行政訴訟支持監督海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行政執法統一尺度,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如案例5中,行政機關未能正確解讀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政策精神,海事法院積極引導海事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有為有度”,促進遠洋漁業發展的利好政策落實落地,充分發揮專項補助資金激活海洋經濟的積極作用,為遠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新質生產力加快形成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案例1

  利比里亞某公司與印度尼西亞某公司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利比里亞某公司作為買方,與印度尼西亞某公司簽訂船舶買賣合同,約定購買印度尼西亞籍“NUSA”輪。利比里亞某公司支付定金后,印度尼西亞某公司未按約交付船舶。后雙方就相關船舶買賣事宜達成和解協議,并約定有關爭議或索賠均適用英國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依據其仲裁規則予以仲裁。此后,利比里亞某公司以印度尼西亞某公司違反和解協議約定為由,向青島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請求保全申請,請求對停泊在威海市某船廠的“NUSA ”輪予以扣押。

  【裁判結果】

  青島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四條規定,裁定準許利比里亞某公司的申請,對“NUSA”輪予以扣押。利比里亞某公司在扣船后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請仲裁。在等待外國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撤回了在新加坡的仲裁申請,選擇由青島海事法院對案涉糾紛進行處理。最終,雙方當事人由青島海事法院特邀調解員主持達成訴前調解協議,由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裁定進行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已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和解協議約定的準據法等均與我國無關,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新加坡仲裁。申請人在提起外國仲裁之前,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被申請人所有的船舶。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裁定扣押船舶,以保障外國仲裁裁決的執行,充分體現了我國海事法律制度對外國海事仲裁的支持與協助。在等待仲裁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爭議解決方式,選擇由青島海事法院管轄糾紛,充分體現對中國海事司法的認可。海事法院充分發揮特邀調解員作用,通過向雙方釋明法律規則和訴前調解的便捷優勢,促成雙方以訴前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并予以司法確認,協議的全面履行讓糾紛案結事了,節省了雙方通過外國仲裁程序解決糾紛的時間、金錢成本,也避免了后續的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環節,彰顯了我國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源治理的制度優勢,成為我國全面打造海事糾紛解決國際優選地的又一成功范例。

  案例2

  “德某”輪與“長某”輪船舶碰撞、海難救助等系列糾紛案

  【基本案情】

  貨船“德某”輪在長江口北槽深水航道與作業工程船“長某”輪發生碰撞,“德某”輪船體多處進水。后該船經救助,船貨得以脫險。救助方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訴兩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支付救助報酬,船載貨物所有人、保險公司、船舶所有人等在上海、大連、南京、廈門等地海事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航次租船合同糾紛等9起訴訟,“德某”輪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在上海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碰撞事故引發的系列案件的訴訟標的額共計38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案涉船舶碰撞事故所引發的10件關聯案件分別在四家海事法院立案審理,存在一攬子化解糾紛的現實需求。上海海事法院引導各方當事人對兩船碰撞責任比例、救助報酬金額達成基本一致,在此基礎上對船損、貨損、其他損失及責任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作了全面核算,最終以一份和解協議促成所有糾紛的八方當事人一攬子達成和解。協議已全部得到履行。

  【典型意義】

  長江航道是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的主骨架、航運物流的主通道,素有“黃金水道”“水上高速”之稱,是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動脈。長江口深水航道系我國內外貿航路重要交會點,案涉碰撞事故的發生引發“八方十案”,處理進度和結果備受外界關注。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能動履職,秉承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以“如我在訴”的意識做好債權性質區分、損失明細核查、連環糾紛解套工作,召集關聯案件全體當事人釋法明理,促成共識,一攬子高效解決所有糾紛,避免“一案結、多案生”和“程序空轉”,和解結果得到各方認可,有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助力涉案企業盡快恢復生產運營,引導規范長江水域航運秩序,充分體現海事司法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作用。

  案例3

  新加坡某航運公司與利比里亞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基本案情】

  新加坡某航運公司所有的巴拿馬籍“運某”輪在新加坡東部加油錨地錨泊期間,與利比里亞某公司所有的“勇敢某某”輪碰撞,“運某”輪船體遭到嚴重損壞。為此,新加坡某航運公司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勇敢某某”輪,并隨后提起訴訟,請求利比里亞某公司賠償船舶修理費等損失360余萬美元。利比里亞某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寧波海事法院不方便管轄和審理本案,請求依法駁回起訴,告知新加坡某航運公司向更方便的新加坡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寧波海事法院審查認為,寧波是涉案“勇敢某某”輪在碰撞事故發生后的最先到達地,寧波海事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依法扣押該船,該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新加坡某航運公司的股東之一系中國公民,“運某”輪系在中國境內進行修理,與碰撞損失相關的主要證據材料形成于中國境內,且中國再保險公司為解除“勇敢某某”輪的扣押出具擔保,并約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中國法院審理該案有利于查明損失和判決執行。碰撞事故發生后,“勇敢某某”輪直接離開新加坡海域,并未在新加坡接受海事調查,不構成新加坡法院審理案件更加方便的情形。故裁定駁回利比里亞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利比里亞某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裁定。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后,雙方在海事法院組織下達成和解協議,新加坡某航運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系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碰撞船舶登記地及碰撞海域均在國外的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二審法院在審查涉案管轄權異議時,正確理解和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綜合考量證據的可獲得性、判決執行的便利程度以及與我國的關聯性等因素,判斷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否存在不方便的情形,對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如何把握“外國法院審理案件更為方便”的標準,具有很好的參考意義。海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解讀有關法律規定、核查上千頁船舶修理資料、多方查詢船期損失,讓外方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心從零開始不斷增長,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支付賠償款項,徹底了結爭議,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責任擔當、司法自信和調解智慧,也贏得了外方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案例4

  某財保廣東分公司與利比里亞某公司、福建某船務公司等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利比里亞某公司所屬“尼某”輪與福建某船務公司等所屬“安某”輪在廣東陽江水域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尼某”輪船艏右舷錨鏈艙約8×6米破損,破洞在水線以下?!澳崮场陛喆L出具海事聲明并將受損情況報告船舶管理人。經船舶管理人安排,利比里亞某公司與某救助公司簽訂LOF2011勞合社標準格式救助合同,“尼某”輪被拖帶至湛江錨區。某救助公司在英國倫敦對利比里亞某公司及船載貨物所有人提起仲裁,主張救助報酬。某財保廣東分公司作為船載貨物保險人,代表貨方與某救助公司達成和解,支付應分攤的救助費864674.93美元。后某財保廣東分公司以“尼某”輪不存在現實和緊迫危險,利比里亞某公司不當委托救助行為造成貨主額外的救助報酬損失為由,行使代位求償權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利比里亞某公司作為承運人賠償上述救助報酬損失,福建某船務公司等作為碰撞對方船舶所有人按過錯比例對其中30%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尼某”輪在碰撞事故發生后并未處在危險之中,不需要救助,某財保廣東分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放棄對救助必要性、救助費用支付合理性審查的抗辯權利,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碰撞事故發生后遇險船舶的船長或船舶所有人享有簽訂救助合同的法定代表權或緊急代表權?!澳崮场陛喸谂鲎彩鹿适軗p后顯然面臨不確定的重大風險,應允許并尊重該輪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根據船舶受損情況及天氣、海況等因素自主決定是否需要救助并選擇合理的救助方案,否則將對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在遇險后能否及時作出救助決策產生不利影響。利比里亞某公司與某救助公司簽訂的救助合同符合《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關于海難救助的規定,不應認定其存在過錯。某財保廣東分公司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有權行使貨方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索賠的權利,但利比里亞某公司有權援引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主張“航行過失”免責。對于案涉船舶碰撞事故造成的貨物救助費用損失,某財保廣東分公司有權要求福建某船務公司等按其在碰撞事故中的過錯責任比例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福建某船務公司等向某財保廣東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海難救助是海上運輸中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特有的法律制度,對于鼓勵他人對遇險船舶及貨物施加救援從而避免損失發生、預防環境污染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是《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締約國,海商法也對海難救助作出專章規定。本案對于海難救助必要性的分析,體現了對海難救助制度中“現實危險”的適當理解,即要尊重當事船舶對危險是否真實發生的判斷,不能因為事后對危險程度的技術分析而輕易否定船長或者船舶所有人在緊急狀況下作出的專業判斷和選擇,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救助明顯沒有必要。本案確立的審查標準有利于消除船長和船舶所有人的顧慮,讓船舶在遇險后及時得到合理救助,避免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等后果,也對船長和船舶所有人如何謹慎行使權利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案例5

  某遠洋漁業公司訴晉江市農業農村局漁業行政給付案

  【基本案情】

  某遠洋漁業公司向晉江市農業農村局提交申請,主張按照有關政策申領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間上岸漁獲運回泉州口岸的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補助資金。該局以某遠洋漁業公司屬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如準予其申請將無法實現撥付補助資金使用效益,背離專項資金的設立目的為由,未予批準申請。某遠洋漁業公司不服,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決撤銷不予獎補的通知,并責令晉江市農業農村局為其申報獎補。

  【裁判結果】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某遠洋漁業公司系海洋經濟專項資金補助適格對象,其在申請補助資金時已被人民法院刪除原失信記錄,晉江市農業農村局不應將原失信記錄作為禁止參與項目申報的情形。某遠洋漁業公司如何使用案涉資金并不影響其就已完成的遠洋漁獲本地上岸申請獎補的權利。綜上,判決撤銷晉江市農業農村局作出的不予獎補的通知,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晉江市農業農村局重新受理某遠洋漁業公司的申請并核發了專項補助資金。

  【典型意義】

  遠洋漁業是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踐行“一帶一路”倡議的戰略性產業,對于豐富我國居民“菜籃子”、創新推廣遠洋裝備、促進國際漁業合作、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判決明確設立專項補貼旨在鼓勵遠洋漁獲在當地上岸,行政機關不宜因擔憂補助資金去向而不予批準補助申請,引導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有為有度”,準確理解相關政策精神,充分發揮專項補助資金激活海洋經濟的積極作用。行政機關依據判決結果重新受理遠洋企業的申請并核發補助資金,形成了司法與行政共同支持海洋經濟、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合力,對助力涉海法治環境、營商環境、生態環境改善優化具有重要作用。 【編輯:張燕玲】

發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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